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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幕 川流(上) (第2/2页)
述财物时在场的见证人和认识被盗之物的证人须在神面前作证言,以此证明卖家为贼,当被处死。失主可拿回他的被盗之物,买家可从卖家中拿回他支付的银钱。 如果买家无法将把被盗之物卖给他的人以及在他购买时在场的见证人带来,而失主将认识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了,买家为贼,当被处死。失主可拿回他的被盗之物。 如果失主无法将认识他的被盗之物的证人带来,他即为骗子,实施了诈骗,当被处死。 如果卖家已经逃亡,买家可从卖家家中拿取价值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之五倍的财物作为赔偿。 如果上述人等的证人暂时无法前来,众法官可向他确定六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他在六个月内都无法带来证人,此人为骗子,当承担该案件涉及的所有惩罚。 ************* 法典的汉译出自ODOX 各位是不是看得有点莫名其妙?以上是《汉谟拉比法典》关于偷盗的惩罚。为什么放这个?因为我没想到这么冷门的都有人盗,根据我在海棠文化的贴文格式,一看是从这里盗走的。盗文的全都是乌七八糟的小网站,我自己正儿八经的贴文的站反而搜索不到。既然如此,我在正文框里放法典,彩蛋里放内容,过一段时间重新编辑。如果盗文的一直这么猖獗,那海棠这边有可能就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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