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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减租等土地改革 (第1/4页)
三七五减租等土地改革 三七五减租条例1951年6月7日由总统蒋中正签署总统令公布後,自1951年6月9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一、农地的「正产物」是指稻米、甘薯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而非依每年收获量的37.5%重新计算,所以是定额制而非定率制。 二、地主不得预收地租,若遇歉收则应调降。 三、租约期间不得低於6年。 四、规定佃农对地主缴纳的地租,以全年收获量的37.5%为上限,现有地租高於37.5%者须降至此标准,低於此标准者则不得提高。 「如果,有天我们都Si了,要如何向先烈交代,我们丢失了神州大陆?」1950年春天,蒋中正问陈诚。 陈诚回应:「中国的土地改革政策,迫害地主,以土豪的名义来斗争,我们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必然可以以农业发展工业,再以工业发展财政,有一天我们终究会回到中国。」 但是要如何兵不血刃的,让退无可退的国民党政府,能够同时获得台湾地主的支持,又能够调动农民的积极X,成了行政院长陈诚就任後的首要课题。1941年陈诚担任淅江省主席时,曾经推过二五减租,即地租不得高於25%。但很可惜的是人去政息,未能持续实施。 这次的土地改革,除了三七五减租外,还配合工业GU票释出台盬、台纸、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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